山东:创新信用承诺管理机制 以分类监管与动态修复优化营商环境

发布时间:2025-11-28  来源:信用河南  浏览次数:9

近日,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《关于开展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该文件将于2025年9月6日起正式实施。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郭朝波就相关工作接受采访,详细解读了信用承诺的分类管理、闭环运行及后续监管措施。

问题一:《实施意见》将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、主动声明型和信用修复型三类,并致力于构建闭环管理体系。请问,在推动这项工作的过程中,省市场监管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确保各类承诺,从而真正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平衡?

答:为确保信用承诺“落地见效”,我们将从三方面推进工作。一是分类开展守诺践诺核查。针对不同类型承诺的特点实施差异化核查:对审批替代型承诺,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核查职责;对未规定证后核查的承诺,以及主动声明型、信用修复型承诺,将综合运用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、重点监管、智慧监管等方式,开展事中事后监管。二是明确不实承诺认定情形。具体包括三类情况:一是不履行承诺内容,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;二是作出虚假承诺,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;三是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修复,依法被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。三是依法处置不实承诺行为。若通过现场核查、事中事后监管或群众举报发现不实承诺,将依法启动相应处置程序,包括撤销行政许可、撤除自我声明、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,或作出行政处罚、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;同时,相关不实承诺信息会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,向社会公开。

问题二:对于不实承诺的认定情形和后续失信惩戒措施,《实施意见》中有明确规定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,如何平衡惩戒力度与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,及时为经营主体提供救济途径?

答:为兼顾“规范监管”与“保障发展”,我们坚持“惩戒与修复并重”的原则,若经营主体因不实承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或存在行政处罚信息,在完成整改后,均可通过信用修复重塑信用。在信用修复方面,规定公示系统(山东)公示不实承诺信息的最短期限为3个月,最长期限为3年,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后,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名录或撤下信息公示。通过信用修复,推进企业重塑信用、规范发展。

问题三:《实施意见》附件中详细列出了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,涵盖了多个领域。请问,这份清单未来将如何动态调整和更新?对于清单之外,市场主体自愿作出的、有利于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公开承诺,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会提供统一的公示渠道或给予相应的激励?

答:关于清单调整与自愿承诺管理,我们将按以下思路推进。

一是动态调整清单内容。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原则,当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某一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,或明确取消某项行政许可时,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准,可以对相关事项实施动态调整,确保清单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。各地也可以结合辖区实际,对清单内容进行补充完善。

二是支持自愿承诺公示与激励。对于市场主体自愿作出、有利于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公开承诺,市场监管部门将适时通过公示系统(山东)为其提供统一公示渠道;在后续服务中,这类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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