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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月,被告张某以做建筑工程缺钱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8.5万元,出具借条一份。借款到期后,李某多次催要,张某始终推脱不还。无奈之下,李某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经审理,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8.5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张某仍然拒不履行,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法官及时与张某联系,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,但张某面对执行法官的督促,仍百般推脱,拒绝履行义务。为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,法院决定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来促使被执行人还款。2021年1月5日一早,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信息,张某在郸城县一建筑工地出现,执行法官立即出动,经过数小时的蹲守,将运货归来的张某控制。在将张某带往医院进行体检和核酸检测后,依法对其司法拘留。
被关进拘留所的张某此时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,急忙联系其家属,偿还李某欠款8.5万元,并交纳了罚金,此案得到执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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